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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衢州市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一封信

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负责人:

  你们好!

  近年来,臭氧(O3)污染问题逐渐显现,O3超标天数明显增加,已成为影响夏季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为进一步加强VOCs污染防控,扭转臭氧污染的严峻形势,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颁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简称《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并落实原料替代、工艺设备更新换代和控制技术提升改造等要求。《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执行。《标准》对涉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变化,广大企业要抓紧对照标准,提升工艺,改进设备,完善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一、及时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进一步树立加强管理就是减少成本、减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业利润的理念,全面落实执行《标准》的主体责任。

  二、加大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从源头上减少VOCs排放。

  三、对照《标准》,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四、制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生产环节,以及启停机、检修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台账保存限期不少于3年。

  五、VOCs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保持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六、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应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要求,在主要排污口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大家在贯彻《标准》和VOCs整治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可以通过关注“衢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环保服务”栏目—“刘博士生态环境咨询服务工作室留言”寻求帮助,我们会安排专人与您对接,提供“一对一”服务。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