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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4家企业因氮氧化物排放违法行为被罚款

  据“生态唐山微发布”公众号消息,大气污染攻坚战以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移送拘留、失信计分“黑名单”等手段,形成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强大惩处合力。现对检查发现的4起涉气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一、唐山市达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1月1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对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4万元。当日,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0年10月1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65平方米烧结机机头氮氧化物连续超标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处罚。


  三、滦县国创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0年11月9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滦县国创炼焦制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焦炉脱硫脱硝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配备的氮氧化物转化器断电未运行。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


  四、天津荣程集团唐山特种钢有限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20年11月4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荣程集团唐山特种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32平方米烧结机脱硫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SO2全流程标定示值误差为-91.2%,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CEMS技术指标抽检示值误差不超过±2.5%的规定。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7万元罚款处罚。